美术品进出口审批办事指南
一、申请条件:
具有进出口资质的企业(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。)
二、申请材料:
1、《美术品进出口申请表》(在表格下载栏下载);
2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;
3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;
4、《美术品进/出口名录》登记表一式三份;
作品图片要保证清晰,多色彩作品需彩色打印;国外作品需翻译成中文;
5、作品说明及光盘;
6、经办人带《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》(在表格下载栏下载)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;
7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。
三、注意事项
1.以上全部材料均应为A4规格白色复印纸单面使用,不得装订。
2.申请表建议计算机打印。
3.申报材料应在每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。
提示强调:
申请人应当提前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,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
四、审批依据:
《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》第六条
五、收费标准:不收费
六:办理时限:15个工作日
办理机构:北京市文化局综合业务安全处
办公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0号
办公电话:82210798 82210797(传真)
办公时间:9:30—11:30;14:00—17:30(周六、日休息)